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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宅基地制度应到了及时改革的时候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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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宅基地制度应到了及时改革的时候了

   宅基地制度上40多年来为了所有制、公社化、生活保障而叠床架屋摞起的一系列补丁,到了应该考虑拆除的时候了,应做一次尊重自然规律的减法,使农民对于宅基地拥有完整的物权。这样,农民因为对宅基地拥有完整的物权,而使住房从死资产变成了活资产,农民成为有产者,将提升农民走向城市的经济能力;而城乡能形成统一的土地市场,价格信号全面发挥作用,为城市人享受乡居生活并将资金带入乡村疏通渠道;而市场信号一旦发挥作用,就将从根本上杜绝农村宅基地的浪费,空心村中的空置宅基地会重新得到有效的利用;国家只要守住目前1.5亩宅基地的“红线”不再增加,未来城市建设用地更多通过增减挂钩方式从农村宅基地转换,将确保18亿亩耕地不再减少。

  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,是由“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,所有权归集体,使用权归农户”,“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、长期使用”等要素构成。这种制度下宅基地在集体里是“无主”,到农户手里虽然不得抵押转卖但事实私有,集体负责人将宅基地批给农户双方都有好处。因此宅基地的整体扩张没有内在约束机制。毫不夸张地说,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种抹杀了价格信号的大锅饭,是造成乱占耕地、浪费土地的一个根本原因。

  今天,农户对耕地享有的是承包权,对宅基地是使用权。说法上两者不一样。可是在法律上,都是用益物权。区别在于:第一,耕地总量有限,难以增加,可是宅基地可以通过占用耕地新增,不争白不争;第二,耕地上只能种作物,而宅基地上可以盖房子,以房占地实在得多;第三,耕地有承包期,宅基地无限期使用。于是中国乡间一边老院长草一边新房又起,空心村屡见大兴土木,“堰塞湖”不断增长。

  2007年3月8日,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《物权法》草案的说明。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说明是:“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,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,从全国范围看,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”。参照这个说明,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:“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、行使和转让,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”。
  但是,国家财力的增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,令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进行。就在上述人大会议4个月后,国务院于2007年7月11日发出“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”。通知提出,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,稳定、持久、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。
  那么,“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”的“尚不成熟”也在逐渐成熟了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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